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李依儒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 之0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