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蔡昌佑
一、原告與被告黃秉榆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