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張勝傑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柏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為一部請求,故暫以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