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永峰之全體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全數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被繼承人吳永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姓名(含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書狀(應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