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張媺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