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娟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劉淑娟、汪珍甄、陳全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