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3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煒筑間事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