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375號
原 告 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耿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澄聖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