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温博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94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3164元、違約金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