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鄒宗銘
原告與被告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俊」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巫浚銘、楊庭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巫浚銘、楊庭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