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陳百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乂迪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