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83號
原 告 王仁傑
一、原告與被告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6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提出本件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包含正本1份、繕本1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