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19號
原 告 全興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秀怡
原告與被告吳曉玲、林宗慶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