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63號
原 告 蔡和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澄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