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66號
原 告 瑞豐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椽茗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