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04號
原 告 易傑環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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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