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敏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宇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