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翁瑋廷
陳翟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間消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42元(含起訴狀前已生利息6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