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銳豐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鈞
原告與被告湯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原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