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62號
原 告 尹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俊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