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江昭慶
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1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啟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