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江玉嬌
原 告 鴻章洗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義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26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