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873號
原 告 鄧鈞鴻
楊美娟
張英
鄧承曦
鄧楷齡
原告與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鄧鈞鴻新臺幣(下同)1,158,082元、楊美娟204,933元、張英475,243元、鄧承曦100,880元、鄧楷齡100,81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3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葉佐良、被告高立群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