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38,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