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2號
原 告 陳忠偉
送達代收人 邱皇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顏銘毅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