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柯美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0號),惟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