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晟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于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祥瑞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簽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經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章之起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