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09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原告與被告楊建勳(3513-YH號車輛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