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0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詠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被告藍詠薰之正確住所、居所,俾利法院特定本件起訴之對象,以為判斷諸如管轄、送達是否合法之依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