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富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