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168號
原 告 潔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原 告 姚逸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俊逸律師
繆昕翰律師
原告與被告柯亭妤等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508萬元;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1000萬元,以上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8萬元(計算式:500萬元+2508萬元+1000萬元=40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3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