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47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吳俊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俊岳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30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8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5年5月7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9,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就被告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陳述部分,說明被告目前之欠款、違約時間、適用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提出被告目前欠款所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帳務明細、消費明細相關事證,列出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式,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送達本院,並將繕本以郵政雙掛號寄送被告,再提出送達回執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