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5號
原 告 宜安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偉
訴訟代理人 劉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2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邱金財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