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5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李瀅萱、陳志昌等2人提起本件訴訟,惟李瀅萱部分,業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15年7月2日調解成立(本院115年度中司小調字1895號),是原告應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