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6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嘉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