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鄭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035元(含起訴前已生利息6893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