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光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妤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樺、陳秀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7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其現值為8,700元(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課稅現值認定),併計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之租金216,000元,合計共224,700)。另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6,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