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原告與被告王正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