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563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守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248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0元;㈡原告並應就被告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