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