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銀生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252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