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千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滄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揚雙囍市N0.2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等等回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文山親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報備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