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7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舒適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蕙宜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鑫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