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6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代 理 人 王鉦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奕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