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吳永安
被 告 廖勝平即發發冷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8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522元(計算式:201,642+2,880=204,52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