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29號
原 告 由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彤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瑛琪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