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50號
原 告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送達代收人 王堉苓
一、原告與被告聖瑞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三、併請提出被告聖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紹潔之個人戶籍資料,以利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