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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9號
原      告  莊舒畇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78元。
二、應陳報事項:
(一)請提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卡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