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799號
原 告 賀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娟、吳明得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