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唐采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鐘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
原告與被告宸精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精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6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